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
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规定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程序,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、便民、高效原则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(以下简称国土司)负责承办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查的管理工作。 第三条 基础测绘管理处(以下简称测绘处)承办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受理审查的具体工作。包括受理、审查及组织必要的听证、检测、鉴定和专家评审。 第四条 测绘处承办人员收到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申请后,及时登记,并按照《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管理办法》,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。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,测绘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。填写《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受理通知书》(见附件一),送达申请单位。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,测绘处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。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《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管理办法》要求的,测绘处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,分管司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,并由承办人员填写《采用国际坐标系统不予受理通知书》(见附件二),同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。 第五条 申请建立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,按以下程序办理: (一)测绘处 1、测绘处承办人员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总参测绘局进行会同审查(会同审查函格式详见附件三)。总参测绘局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同审查,并将会同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国土司进行审查(会同审查回函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四(供参考))。 测绘处承办人员收到会同审查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,并填写《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》(见附件五),报测绘处负责人。 2、测绘处负责人收到测绘处承办人员提交的审查意见后,2个工作日内在《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》上签署意见,报分管司领导。 (二)国土司 1、分管司领导于2个工作日内在《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》上签署意见,报国土司司长。 2、国土司司长于2个工作日内在《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》上签署意见。 3、测绘处收到国土司司长签署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,起草上报局领导的批复文件,经国土司司长审签后,随同单位申请材料一并报局领导审批。 (三)局领导 局领导收到国土司提交的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查批复文件后,5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。 第六条 测绘处在局领导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,向申请人送达《准予采用国际坐标系统通知书》(《不予采用国际坐标系统通知书》)(见附件六、七)。 第七条 经审查同意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,申请人名单于审查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布。 第八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采用国际坐标系统进行检测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,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工作日期限内。国家测绘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。 第九条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,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。 第十条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。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,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。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公示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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